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219**********,白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彝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4月24日重报,于2020年5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6月24日重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7日4时许,犯罪嫌疑人尹某某、王某某因琐事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李某等人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在大理市下关镇吉昌路上斗殴,当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尹某某、王某某邀约犯罪嫌疑人钱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等人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邀约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熊某某、孙某、李某乙、赵某某、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大理市下关镇吉昌路上,犯罪嫌疑人尹某某、王某某等人持事先准备好的木棒与李某某、王某等人互相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杨某乙、熊某某、孙某、李某甲的伤情均为轻微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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