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和住址均为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甲来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河口村塘河水域,设置一副渔网捕捞淡水鱼。同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甲和其弟赖某乙又来到上述地点下游附近水域,再次设置一副渔网。随后,二人被在此巡逻的民警抓获。民警依法将两张渔网以及被非法捕捞的一条疑似胭脂鱼(80克)以及其他各类淡水鱼(共计净重10730克)依法扣押。经重庆市江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捕捞到疑似胭脂鱼的渔网网目尺寸为2厘米,为密眼网,属于禁用渔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胭脂鱼为鲤形目胭脂鱼科胭脂鱼属胭脂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000元。经重庆市江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该胭脂鱼为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赖某甲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人民币2000元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等物证照片;
2.政府禁渔通告、渔具及渔获物的认定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修复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同时,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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