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案件的全部材料。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将本案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6日补查重报。
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5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赖某乙、被不起诉人赖某甲经预谋诈骗事宜后,以出售**村宅基地为名,通过冒用村书记赖某丙、村干部李某某虹的签名开具假冒村销售楼某某收据和伪造村委会议记录的方式,诈骗取被害人赖凯龙、赖某丁、赖某戊、方培丰、赖某己彬共人民币1400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普宁市公安局认定赖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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