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现住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甲的弟媳付某某和赖某乙因修马路的事发生抓扯,其上前帮忙时将赖某乙的母亲黄某某推倒在田地里导致其受伤。经绥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所受之伤为轻伤二级。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赖某甲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作案时具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不起诉人赖某甲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3万元,取得了黄某某的谅解。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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