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6月1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赖某甲、赖某乙与同案人潘某甲、潘某乙、练某某、黄某某、赖某丙(均已判决书)在位于新丰县**镇**村**小组潘某甲的住宅内开设赌场,多次组织赌客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甲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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