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562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甲,男,195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11954********,汉族,小学肄业,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路**村****号。2020年10月26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份, 被不起诉人赖某甲伙同赖某乙(另案处理)以4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占某某(已判)1只灰鹦鹉,后占某某出售给王某某(已判),再由王某某出售给住在浙江三门的徐某某(已判)。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非洲灰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
2、2019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赖某甲伙同赖某乙以1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占某某1只绿鹦鹉。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鸟类为小黄帽亚马逊鹦鹉,属于鸟纲鹦形目鹦鹉科,鹦形目所有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但被不起诉人赖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出售的鹦鹉系驯养繁殖,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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