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华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88********,瑶族,本科文化,永州白芒**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栋**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永州白芒**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成立后,便筹建白芒营风电场,经测量选址在江华县境内要安装22台风机。在未取得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情况下,2018年3月28日,永州白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与江华县建**公司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签订检修道路、吊装平台工程施工合同,由建**公司按照协**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于2018年4月份开始用挖掘机、铲车、压路机和渣土车施工,在**路**镇**村大岭头山场修筑一条粗坯道路和一个吊装平台,在梁木桥村松光岭修筑一条简易道路和一个吊装平台,6月份因工程建设的风机建筑物在飞机航线上影响飞行安全被责令停工,到了2019年4月份又才接着施工,在白芒**镇**村**村**道**道和三个吊装平台,施工过程中占用林地,损毁了一些松树、果树和灌木,破坏地表植被,到2019年8月份检修道路和吊装平台工程全部完工。2020年4月10日全部风机安装完毕,梁木桥村松光岭山头的吊装平台上安装1号风机,联合村羊古山左边岔道山头吊装平台上安装4号风机,右边岔道山头吊装平台上安装5号风机,社湾村石山山头吊装平台上安装6号风机,风机安装结束便运行发电。经林业技术鉴定,白芒营风电场联合村大岭风电场第一部分涉及土地面积2.74公顷(41.1亩)包括道路建设面积和风电场地建设面积,均为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优势树种为马尾松。联合村大岭风电场第二部分涉及土地面积2.07公倾(31.05亩),包括道路建设面积和风电场地建设面积,均为林地,林地面积按照森林类别划分,1号小班为国家级公益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面积1.1公顷(16.5亩);2号小班为一般用材林商品林地,面积0.97公顷(14.55亩),树种均为马尾松。联合村大岭风电场第三部分涉及土地面积1.30公顷(19.5亩),包括道路建设面积和风电场地建设面积,均为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优势树种为马尾松。白芒营风电场梁木桥村大岭风电场第一部分涉及土地面积0.7公顷(10.5亩),均为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树种为马尾松。梁木桥村大岭风电场第二部分涉及土地面积3.83公顷(57.45亩),均为林地,林地面积按照森林类别划分,1号小班为国家级公益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面积0.88公顷(13.2亩),2号小班为一般用材林商品林地,面积2.95公顷(44.25亩),树种均为马尾松。白芒营风电场八百美风电场涉及土地面积1.18公顷(17.7亩),包括道路建设面积和风电场地建设面积,均为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地,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树种为马尾松。面积共11.82公顷(177.3亩)。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作为本公司工程部经理,直接监管检修道路和吊装平台工程的施工,具体负责并经办使用林地申报手续,在尚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便安排施工方施工,应承担本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的直接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主动配合森林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协助永州白芒**有限公司先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150万元,并投入700余万元建设被损林地水土保持工程,用于修复损毁的林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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