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龙南**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69********,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楼。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9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龙南**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全南县**乡**村**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龙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3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由本院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和2020年1月21日退回龙南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开始,被不起诉人龙南**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没有办理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形下,于龙南县**乡**村实施“赣州电子信息产业科技城二次土方平整工程”(以下简称“二次土方项目”),平整占用并毁坏林地。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系龙南**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二次土方项目施工等工程建设工作。经鉴定,未批先占林地面积为440.5亩。
2019年1月25日,赖某某由龙南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口头传唤到案,并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31日,江西省林业局准予许可并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上述建设项目使用龙南县东江乡新圳村集体土地30.9679公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南**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同时,2019年12月31日,江西省林业局准予许可并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准上述建设项目使用涉案土地,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南**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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