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24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东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是东莞市**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经营者。2018年12月,赖某某在没有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以发票面额3%的价格购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销售方为惠州市**建材有限公司,价税总额516498元),并使用上述发票用于列支**公司经营成本,抵扣企业所得税。
2019年9月12日,赖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补缴全部涉案税款及滞纳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检查材料,涉案发票为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詹某某等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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