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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职务侵占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31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巷**号(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5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白云区**路**号**大厦**座**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任运营经理期间,利用可以直接安排仓库工作人员发货的职务便利,通过将公司的货物发给其自营网店的客户并收取货款的手段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17356元。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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