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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仁某某**镇**社区**小区**栋**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9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被害人张某甲购买了13瓶贵州茅台酒放在其堂哥张某乙租住在**镇**社区**小区其父亲张某丙的卧室内,其后于2020年9月11日拿走了6瓶,还剩7瓶贵州茅台酒在房间。2020年9月1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张某甲放在张某丙卧室内的7瓶贵州茅台酒盗走,以每瓶2500元的价格买给他人,获利17510元用于偿还花呗。被害人张某甲发现白酒被盗报警处理。其后,赖某某向家人交代了盗窃白酒的事实,于2020年9月22日到仁某某公安局茅台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仁某某发展个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赖某某盗窃的7瓶贵州茅台酒于2020年9月1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0493元。

案发后赖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甲18200元并取得了张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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