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541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达坂城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达坂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旭,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达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再次审查后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5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达坂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于2019年3月分两次在重庆**商贸有限公司所在的艾维尔沟工地盗窃六米长无缝钢管14根和十字扣件一百余个,同月还伙同肖某某在该工地盗窃六米长无缝钢管24根和十字扣件15个,以上盗窃物品价格为3126元。2019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被达坂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达坂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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