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福检公诉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1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个体,住烟台市福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莱山区**街**号)。2017年8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4日20时许,张某某报案称在福山区南苑街与府佑路路口飞跃家电门前有人打架,致多人受伤(另案处理)。后张某某打电话通知朋友王某某到现场帮忙将张威一方受害人送往福山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烟台市福山区人民医院挂号处将前来帮忙的王某某误认为是前期打架的参与人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并撕扯,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用拳头将王某某鼻骨等处打伤。王某某在反抗过程中用伸缩警棍将赖某某左手打伤。经鉴定,王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赖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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