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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身份证号码:450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合浦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提请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4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2日由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于2020年7月13日向合浦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合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27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在广西合浦县**镇**居委会**街两家屋后,因排水问题发生争吵,后周某某被赖某某持钩刀木柄打伤右腿。经合浦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了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情节, 认罪认罚,而且现在双方达成赔偿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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