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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渠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其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签署了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案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上午9点多钟,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渠县**镇**号楼下碰见其前妻唐某某正在等其现男友熊某某,两人发生争执。赖某某遂给熊某某打电话将其叫下楼,三人一起到东城半岛滨江走廊,赖某某上前殴打熊某某,致熊某某面部眼眶处软组织伤、左手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熊某某两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和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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