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1〕108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温州市**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思钢,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份,赖某乙(另案处理)雇佣被不起诉人赖某甲帮忙开车运输走私成品油。期间,被不起诉人赖某甲帮忙开车运输走私成品油10余次,累计数量100吨左右,从中获利2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材料:聊天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赖某甲的供述及同案犯赖某乙的供述;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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