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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德化县**乡人大代表,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德化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0时2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龙浔镇宝美街龙腾酒店对面处往浔中镇城东嘉德新苑方向行驶,行驶至浔中镇诗泰街贝恩幼儿园前路段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35.23mg/100ml

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112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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