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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一部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1********,汉族,初中,农民,2011年1月24日因盗窃罪被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2016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凌晨,邓某某酒后驾驶粤F08****号小汽车(车主罗某某)送赖某某回家。3时30分许,途经翁源碧桂园芷兰湾小区门口路段时,车辆碰撞中间金属护栏后发生翻滚,跌落在对方向车道,驾驶员邓某某当场死亡,赖某某亦有受伤,车辆严重损坏、公路护栏被毁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既受惊又受伤的赖某某,在发现邓某某已经死亡后离开现场步行回家。

本院认为,赖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赖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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