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临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4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湖南宜章人,现住地宜章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2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许,赖某某在宜章县**镇**村的袁某某家吃饭,吃饭期间赖某某与初中同学简某某、钟某某等人喝酒吃饭。其中,赖某某用五钱玻璃杯喝了五杯袁某某家里酿的蓝莓酒。21时25分许,赖某某独自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从宜章县**镇**村经黄莽公路行驶至宜凤高速路40km的黄沙收费站收费入口时,被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郴州支队临武大队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分别为92mg/100ml、82mg/100ml。随后赖某某被带至临武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封存,血样于5月6日送检至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赖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为93.20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无前科,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钟某某、简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学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367号;尿检报告;
5.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赖某某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中乙醇定量为93.2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无前科,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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