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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化州市,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化州市**镇**村**号,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路**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 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时36分,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KC****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88.0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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