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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持准驾“B2E”类机动车驾驶证,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村**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21:10左右,犯罪嫌疑人赖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非营运)搭载妻子陈某某,沿章某某赣江源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武龙大桥桥头路段处时,被开展酒驾专项整治的民警查获。经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经提取其血液送检,结论为送检的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现场调查记录、归案说明、犯罪记录查询单、人口信息简项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血液鉴定);3、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赖某某的供述材料;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5、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及提取血样拍摄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危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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