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3时,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惠东县平山街道**酒吧喝酒后,16日0时许,驾驶一辆号牌粤P4****小轿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黄排**酒吧往惠东县梁化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河南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5.40mg/100ml。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