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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乌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什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什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群众,无前科,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住温宿县阿温大道天镜佳苑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什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乌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乌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3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新N***小型客车沿国道G219线由温宿县前往乌什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G219线1800公里500米处阿合雅收费站时被乌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9.86mg/1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时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有驾驶某某,案发后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什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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