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在家中喝了白酒。当日22时35分许,赖某某酒后驾驶赣B*****牌小型轿车从自家出发,行驶至宁都县梅江镇登峰大道康家木业门口路段时,与温某某驾驶的赣B*****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置事故过程中发现赖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1mg/mL。宁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赖某某、温某某分别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到案后,赖某某如实供述了醉酒驾车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温某某的损失并获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且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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