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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公诉刑不诉〔2019〕105号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4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21时许,被害人黄某某驾驶无号牌男装摩托车沿S244线由博罗县湖镇镇往柏塘镇方向行驶,行至S244线326KM+600M处(湖镇镇德升纸业厂门前路段)时,与由孙某某驾驶因故障停在道路上的桂K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桂B****号车发生追尾而倒在地上,随后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驾驶粤L6****号小型轿车途经上述事故现场时,碾压倒在地上的黄某某,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赖某某驾车离开现场。次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驾驶粤L6****号小轿车到博罗县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的经过。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应负事故第二次事故(粤L6****碾压倒地的被害人黄某某)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事后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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