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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蓝某某等3人盗窃案)_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春检诉刑不诉〔2019〕23号

不起诉人蓝某某,女,1953年**月**日生,阳春市人,身份证号码4417221953********,汉族,文盲,户籍地址及现住址为广东省阳春市**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对其进行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阳春市春城街道头堡村委会新合村阳春市职业技术学校附近饲养山羊的赖某某(另案处理)明知走近自己羊群的24头山羊是隔壁谢某某羊场所放养的,为非法占有而继续分8次将该24头山羊赶入自己的羊圈关起来,于当天或者次日23时许利用摩托车将该山羊转移到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叶某某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国鼎中央公园附近的羊场饲养。叶某某、蓝某某明知赖某某所转移过来的山羊是盗窃他人所得的,仍帮助赖某某饲养,且三人商定把涉案山羊养大卖出去后共同分钱。

阳春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证明由于时间久远,未能调查到以2018年3月15日、2018年10月15日为基准日的黑山羊市场零售单价;以2019年1月30日、2019年2月30日、2019年3月1日为基准日的黑山羊零售单价均为23元/市斤。按照该单价计算,赖某某等人盗窃的24头黑山羊价值不少于16560元。另经阳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24头山羊2019年3月13日价值为21309.96元。

另查明,涉案的24头山羊已经全部归还给谢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蓝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物品已经发还给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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