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赏某甲非法经营案)_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赏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乡**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赏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赏某甲驾驶号牌为云******的金杯牌面包车装载其收购的烟叶及自产的烟叶欲拉至玉溪销售时被查获。经称量,被查获的烟叶共计1280公斤。经鉴定,涉案烟叶共价值55949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口证明、归案经过等;2.证人赏某乙、赏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赏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称量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