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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镇**村**街**号,住商河县**镇**村。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商河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7月12日18时许,在商河县玉皇庙镇李家河沟村东西大街上,因贾某甲与李某甲之子李某乙离婚后,贾某甲及其弟弟贾某乙、母亲王某某等人来接贾某甲之子李某丙,与李某甲等人发生口角,后李某甲与贾某乙二人发生争执后倒在地上,李某甲咬伤贾某乙耳部后,贾某甲殴打李某甲,李某甲的母亲曲某某殴打贾某乙的过程中,贾某甲推了曲某某肩部一下,致曲某某摔倒腰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曲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贾某甲与其前夫李某乙于2019年6月离婚,两人之子李某丙由男方抚养。2019年7月12日18时许,在商河县玉皇庙镇李家河沟村东西大街上,贾某甲与李某乙的父亲李某甲因接李某丙发生争执,后李某甲与贾某甲的弟弟贾某乙(男,14岁)厮打在一起并摔倒在地上,李某甲将贾某乙压在身下,并咬伤贾某乙的耳部,贾某甲见状上前打了李某甲面部几巴掌,后贾某甲被人劝开,但李某甲仍将贾某乙压在身下,二人相互抓住对方均不松手。此时李某甲的母亲曲某某(女,76岁)趁机从地上拾起一只鞋子朝贾某乙的身上打了两下,正在旁边打电话报警的贾某甲发现曲某某正在殴打其弟弟贾某乙便推了曲某某肩部一下,而与此同时,躺在地上的贾某乙遭受曲某某的殴打后其左脚朝上方蹬了一下,恰好蹬在了被害人曲某某的右小腿上,致使被害人曲某某摔倒受伤。经法医鉴定,曲某某第12胸椎椎体压缩性骨折不足1/3,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曲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甲因为看到其弟弟贾某乙正在被被害人曲某某用鞋殴打,为阻止曲某某继续殴打其弟弟,其在打电话报警的同时用手推了被害人肩部一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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