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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赵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甲,女,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6195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13时左右,在赵县谢庄乡常信一村刘某某家门前,贾某甲因琐事将嫂子贾某乙殴打致伤,双方为妯娌。经法医鉴定,贾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犯罪嫌疑人贾某甲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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