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13时左右,在赵县谢庄乡常信一村刘某某家门前,贾某甲因琐事将嫂子贾某乙殴打致伤,双方为妯娌。经法医鉴定,贾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犯罪嫌疑人贾某甲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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