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7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住高陵区**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高陵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陕西泾渭分明事务所律师杨钊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0日22时左右,贾某某驾驶陕A****3小型车辆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高陵区看守所附近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鉴定,贾某某事发时血醇浓度为103.04mg/100ml,确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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