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02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情况下,在尤某某租住的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家中,对尤某某进行检查后给尤某某开具了治疗急性肠胃炎的药品进行输液治疗。2019年7月3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再次在尤某某家中给尤某某开具了治疗急性肠胃炎的药品进行输液治疗,同时开具了治疗腹泻的口服药物。2019年7月30日17时许,尤某某出现心脏不好受症状,同日18时59分尤某某在同事陪同下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医院挂号急诊科,该院医师未接诊并告知尤某某到塘沽医院就诊,同日19时06分尤某某自行退号离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医院回家。后尤某某在其家中出现神志丧失、呼之不应状况,其家属拨打120后,同日20时20分经天津市滨海新区急救分中心医师查体,诊断尤某某已临床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尤某某符合在自身疾病的基础上发生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导致心源性猝死;治疗方案用药不合理不规范,与死亡无相关性。根据该鉴定意见,贾某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尤某某的死亡无相关性,即无因果关系。本案无证据能够证实贾某某存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构成非法行医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院认为,贾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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