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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杭州富阳**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于2017年9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人民币2 020元。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附:

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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