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5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山西省兴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址:**街**号楼**单元**号,无业; 2020年6月4日,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贾某某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现已审查终结,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9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食药环侦大队接公安部云端下发的关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销售假酒案》的核查线索。通过核实,发现在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食药环侦大队辖区居住的居民贾某某从哈尔滨市吕某某处购买过假茅台数十箱。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将假冒茅台酒购进后在太原市小店区**天地办公室内将假冒的茅台酒以每瓶1200、125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贺某某、王某某等人,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的46000元,其中24400元已收到,21600未收到款。另查获剩余茅台酒20箱,共计120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的产品外包装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依法认定,被查获的飞天茅台酒(53度)120瓶价值为179880元。2019年11月29日,贾某某向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贾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2018年12月21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扣押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20箱;2020年4月30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扣押贾某某非法所得24400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