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北省阜平县,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志强,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至8月20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飞猪“信用住”漏洞,使用他人的支付宝账号,通过飞猪“信用住”下单预订上海浦东嘉里大酒店、上海静安香格里拉大酒店、扬州扬鹏锦江大酒店等全国多地的酒店住宿房间,并低价出售给他人前往酒店入住,后不支付房费。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共计下单预订酒店5笔,骗取订单总金额人民币6334.02元,均未实际支付房费,致使飞猪网平台向各酒店共计赔付人民币6334.02元。
2019年11月11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退赔人民币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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