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桐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份至2017年3月份之间,受害人皇某某多次向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已被判刑)借高利息16.5万余元,后因为皇某某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至2017年3月份的时候本金加产生的高额利息已达40万余元。因皇某某无法偿还高额债务,后将桐乡市**街道**路**苑**幢**单元**室及车库**号出卖,后由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叫来犯罪嫌疑人贾某某40万元购买该房屋。因该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在房屋买卖时需要交纳一笔24万的手续费,该笔手续费增加在受害人皇某某的债务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购房款为64万元。后因房屋五年内无法买卖,犯罪嫌疑人贾某某通过伪造与余某某64万元银行流水向法院起诉受害人皇某某,要求皇某某归还64万元购房款,法院判决贾某某胜诉,涉案金额24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桐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