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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三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5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住天津市河西区**小区**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经红桥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被公安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为达到少交税款之目的,采取支付开票费,倒资金流的手段,通过李某某介绍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从天津*甲商贸有限公司为自己经营的天津*乙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张,涉及增值税款合计总额154359.9元,为自己经营的另一家公司天津**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涉及虚开增值税款总额为77013.1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当期入账列支,涉及的增值税款已于当期抵扣,以上两项税款已经全部补缴,并有税务机关不予处罚的决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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