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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194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巷**号**(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巷**号**单元**)。因犯贪污罪,于1986年1月9日被四川省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1月18日、1月21日、2月3日,到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跳伞塔停车场内盗窃三块铝制路标指示牌、二维码收款牌及不锈钢管。

2020年3月4日14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巷**号**被民警捉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400元。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监控视频及截图、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购买物品收据、退赔收条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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