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96********,汉族,高中文化,建筑工地施工人员,租住本市滨湖区**湾**区**栋**室(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于2020年9月16日18时许,在其居住的本市滨湖区**湾**区**栋**室乘帮老乡华某某查看手机话费余额之机,使用华某某的手机采用发送短信验证码等方式将华某某支付宝绑定的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卡内人民币5200元转至其本人的支付宝账户内。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于同月17日上午9时许,在本市滨湖区路桥工地向华某某谎称借用手机打电话,乘机采用上述方式将华某某支付宝绑定的上述银行卡内4000元转至其本人的支付宝账户内。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向被害人华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华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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