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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盗窃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200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新郑市**镇**庄**号。因盗窃,于2019年9月2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到其之前工作的新郑市**路桔便利超市,向收银员李某谎称用超市后面仓库内的卫生间,趁机进入仓库,盗走仓库内存放的一条黄鹤楼牌硬大彩香烟、一条黄金叶牌软黄金香烟、一条黄金叶牌硬黄金、一条黄金叶牌乐途香烟。

2019年9月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到其之前工作的新郑市**路桔便利超市,向收银员谎称用超市后面仓库内的卫生间,趁机进入仓库,盗走仓库内存放一条南京牌天子香烟和一条南京牌雨花石香烟盗走。

经鉴定,被盗香烟共价值233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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