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街**号**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桐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通过李衍在桐乡市**镇**路**号“**会馆”以1000元的价格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非法收购两只猪鼻龟,经鉴定,猪鼻龟(学名两爪鳖)系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的濒危、野生保护动物。
本院审查后认为虽然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但认定其具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具有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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