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号,现住址住唐山市路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贾某某驾驶一辆黑色“丰田“牌冀******号小型轿车,沿丰南区邱柳线有南向北行驶至一桥南侧时,被丰南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发现贾某某身上酒气浓重,提取贾某某血液送至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88.66mg/100ml。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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