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因涉嫌包庇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6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月14日再次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3日14时许,张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鲁******大众轿车沿正在修建中的县道X045线(该道路封路限行状态中)自北向南行驶至宁津县刘营武乡王营伍村路口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弃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11月27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为张某某顶包处理该事故。事故后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二人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2017年12月6日张某某和贾某某到宁津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二人均获得谅解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