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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市**合作社**,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路**胡同**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9月28日、自2020年10月28日至2020年11月26日)。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1日,贾某某与乔某某签订租赁协议,贾某某将其在周口店地区大韩继村南租赁124.6亩土地上的大棚、鱼塘、果园等地上物及空地交给乔某某种植经营。租金每年29万元。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协议。

2020年3月,贾某某决定单方解除租赁协议,并以发短信、张贴通知的方式告知乔某某及园区内的种植户。2020年4月3日至5日间,贾某某以影响园区内大棚采光(占用采光带)为由,将乔某某种在园区内8号大棚南侧的50棵石榴树、17号大棚南侧的8棵梨树拔出,乔某某一方在知情后,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树苗死亡。经鉴定,死亡树苗共价值人民币153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损失金额,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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