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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061999********,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4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5时许,徐某某驾驶白色霸道车载乘冯某某、侯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四人行驶至承唐高速遵化南高速口暑期安检区附近时,将车辆停在货车通道等待并入安检通道。此时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厢式货车赶到现场,因无法通过便按喇叭提示,徐某某等人便与贾某某发生口角。执勤人员上前检查,徐某某被检查后心生不满,便上前踹贾某某腹部一脚,同时冯某某、王某某、卢某某、侯某某陆续赶至,徐某某等五人与贾某某厮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贾某某将徐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照片等物证;

2、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等书证;

3、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交警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为了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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