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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与同事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贾某某朝着王某某左腮部打了一拳,至王某某受伤住靖远县人民医院治疗。王某某的出院诊断:1、创伤性脑损伤;2、左侧颞颌关节外伤;3、左侧颧弓骨折。经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颧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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