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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村。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1时许,在无极县贸易街北头路东圣堡龙陶瓷库房里,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和妻子贾某甲与瓷砖店老板梁某发生冲突,引发打斗,在打斗中贾某某用电三轮钥匙将梁某的头部划伤,梁某将贾某甲的头部打破,经鉴定梁某的伤情达轻伤二级,贾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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