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11983********,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镇**街**号,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栋**单元**室,工作单位:某某公司工程总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3号楼2单元6楼楼道与楼下住户杜某某、 段某某夫妇因声音扰民一事发生纠纷,后引发打架,贾某某将段某某和杜某某二人打伤,经鉴定段某某左桡骨远端骨折属轻伤二级,杜某某之损伤属轻微伤。2020年5月4日贾某某投案自首,并赔偿段某某夫妇12万元,取得了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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