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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挪用资金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9009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分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万欣,北京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在担任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海淀区**座**)**分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17256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后在被害单位催促下陆续退还人民币108289元。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在家属协助下已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还全部涉案钱款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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