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检公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广场**幢,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民主北路53号。2017年11月19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4月15日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2019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中旬,何某甲(另案处理)伙同其男朋友向某某(另案处理)从贵州老家先后介绍何某乙、龙某某、王某某到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姜某某(另案处理)所经营的建阳区**养生水疗馆从事卖淫活动,被建阳区公安局民警于2017年11月18日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建阳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会所存在卖淫行为,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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