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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93********,汉族,高中文化,原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空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易亚江,湖南湘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贾某甲容留高某某(另案处理)在长沙市芙蓉区的尚成酒店采取“火烤水过滤”的方式同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10月中旬,被不起诉人贾某甲容留高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的逸澜尊品酒店采取“火烤水过滤”的方式同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1月底,被不起诉人贾某甲容留高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的酒窝家庭旅馆采取“火烤水过滤”的方式同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贾某甲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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